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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关于印发市南区促进经济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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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              

青岛市市南区商务局

青岛市市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SNDR-2018-003-001

 

南发改规〔2018〕1号                                       ──────────────────

 

关于印发市南区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等10项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政策重点对符合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发展方向且扎根市南区长期发展的企业进行扶持。对于具有不良社会信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重大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恶性事件等负面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予扶持。

  1. 对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对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发挥引领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四、扶持资金需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具体申报程序及所需提报的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五、各项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政策自2018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附件:1.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2.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3.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4.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

          5.市南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政策

          6.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政策

              7.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

               .

          8.市南区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9.市南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政策

          10.市南区品牌、质量经济发展及标准化资助奖励办

            .

     

     

                                

    青岛市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              青岛市市南区商务局

     

     

     

     

     

    青岛市市南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市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1220

     

               

                                      

      

     

     

     

     

     

     

     

     

     

     

     

     

    附件1

     

    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1.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市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二)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对其行使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其中,原则上有1市外公司在我区纳统纳税;

    (三)企业主要投资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2)国家和中央、省、市部门管理的大企业(大集团);

    3)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4)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

    5)我区原有存量企业以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企业合并等方式新设立的集团公司,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二条  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经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但没有被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的企业,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完整年度实缴资金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上年度企业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2.  总部企业奖励补助

     

    第五条  对新注册的外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六条  对新注册的内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七条  在我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拨付,每年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总部企业之年起,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

    第八条  鼓励存量企业升级总部。对我区存量企业升级认定总部并增资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部分,参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数额享受相同标准的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兑现。

    第九条  对新注册总部企业,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年区级贡献的100%用于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三年,但不可与第七条同时享受,具体参考《市南区激励扶持企业发展办法》执行;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企业的,每年新增市外分支机构产生的区级贡献的100%用于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三年。

    第十条  对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企业500”“中国软件10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  商务楼宇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商务楼宇公共设施改造升级奖励。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要用于专业商务办公的商务楼宇,其楼宇电梯、电力设施、安全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改造升级,可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栋楼宇最高300万元的扶持,用于该楼宇的提质升级,其中,楼宇电梯的改造升级,每台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建停车场奖励。对新建停车场有效改善周边商务楼宇办公环境的,可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  实施楼宇午餐工程奖励。对在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内新建或改扩建员工食堂的,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50万元的装修扶持。对从事楼宇员工食堂经营的单位,根据经营规模、饭菜质量、顾客满意度等进行评级,按特优、优、良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对同一企业五年内累计奖励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五年内产生的区级贡献总额。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市南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1. 奖励标准

     

    第一条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的引荐奖励

    (一)全球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全球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中国唯一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中国唯一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跨省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省内区域总部。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中的境外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境内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省内区域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条  对各类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新引进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或全球最具创新力50强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引进项目属于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直接投资设立的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非独立法人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条  对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规模大的企业的引荐奖励

    (一)对新引进外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引进内资项目落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引进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企业的引荐奖励。新引进注册企业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按企业实际区级贡献的5%奖励引荐人,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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