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设备投入 (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 ,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奖补政策。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 )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年上三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 (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 )达到500万元。
(四)申报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 ,且单台设备价格 (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 )不低于1万元。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企业环比新增税收额×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
(二)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达到6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600万元奖补。单户企业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数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其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2000万元;如总计超过2000万元 ,则对其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进行等比例压缩。
(三)符合第四条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等程序,按前两款规定的奖补比例,奖补上限可提高至20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个,且不受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额度限制):
1.申报年上一年度核定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00万元;
2.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装备制造、船舶海工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或高技术制造业领域。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绿色制造名单等荣誉的企业可不限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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